2009-6-14 10:55:01 阅读49 评论0 142009/06 June14
当今之世,聪明而深察者,其所以遇难而几至於死,在於好讥人之非也;善辩而通达者,其所以招祸而屡至於身,在於好扬人之恶也。为人之子,勿以己为高;为人之臣,勿以己为上;
人生天地之间,乃与天地一体也。天地,自然之物也;人生,亦自然之物;人有幼、少、壮、老之变化,犹如天地有春、夏、秋、冬之交替,有何悲乎?生於自然,死於自然,任其自然,则本性不乱;不任自然,奔忙於仁义之间,则本性羁绊。功名存於心,则焦虑之情生;利欲留於心,则烦恼之情增;
天地无人推而自行,日月无人燃而自明,星辰无人列而自序,禽兽无人造而自生,此乃自然为之也,何劳人为乎?人之所以生、所以无、所以荣、所以辱,皆有自然之理、自然之道也。顺自然之理而趋,遵自然之道而行,国则自治,人则自正,何
2009-6-12 9:39:01 阅读34 评论0 122009/06 June12
中国公司从更大更广阔的市场中获益,但同时也必须确保为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海外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近年来,通过海外上市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正处于外国司法管辖的监管下。2000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数量仅为1家和9家。而到了2007年底,已分别有30家和32家中国公司登陆NASDAQ和NYSE。
海外上市固然为公司带来许多益处,包括:新的融资渠道,股东结构的多元化,以及公司品牌形象的提升。
然而,公司也同时面临更大的监管调查和惩处风险以及诉讼风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团队也被市场赋予更高的责任与期待。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现今世界发达市场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下的董事和高管人员,需在公司治理和商业道德方面遵循共同的标准。中国公司也必须顺应这种趋势。
2009-3-17 16:39:24 阅读25 评论0 172009/03 Mar17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2009-3-16 9:47:36 阅读105 评论0 162009/03 Mar16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2008-12-4 11:54:53 阅读27 评论0 42008/12 Dec4
现在你听到的看到的保健品牌子及其广告攻略已经让你失去了自己的主见。让你自然而然地认同它提供的虚假健康信息。近日我身边朋友发生几起类似的受骗案例,让我愤然。这世道,丧尽天良!
保健品?现在的保健品已经不是当年的蜂王浆和人参王那个概念了,现在所有的东西都已经商品化,商家和销售人员追求的只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费者的健康。他不会考虑你用了他的商品后健康是否好转,而是在考虑他今天的销售额和利润,简单点就是又有多少进账,离个人的100万还有多远。为了他们的利润目标,可以不惜一切手段,明的暗的虚假的还有虚情假意的不胜枚举,统统这些手段的目的只有一个:挣钱。有很多典型的例子,“红心鸭蛋”“毒奶粉”不都是他们丧心病狂的结果吗?你们不都自己亲身体验过吗?如果在这个时候还认为保健品能拯救你的健康,那就是你已经没救了。
2008-12-4 11:53:36 阅读23 评论0 42008/12 Dec4
2008-11-7 7:28:29 阅读151 评论1 72008/11 Nov7
主讲人:胡蓉晖律师 地点:北京大学法学楼
我主要讲涉外非诉律师的业务及技能。“涉外”,我主要是指担当国外公司在中国的法律顾问。我这次主要是想介绍一下做为一名涉外非诉律师需要什么技能素质,才能把工作做好。
我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从事对日本的涉外业务。94年的时候,北京从事对日涉外业务的20多人了,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我是在国外留学,工作过的,借鉴了一点国外的经验,也结合了中国的国情。
涉外非诉律师从事哪些工作呢?主要是起管家婆的作用,企业事无巨细,从员工签合同,买车到参与大型合同都有,主要起一种详细说明法律的作用。我们做法律顾问,企业向我们咨询很多,在业务过程中,我感到我国律师的细分不够,专业化不够。法律
2008-8-31 19:02:47 阅读29 评论3 312008/08 Aug31
没想到就这样一年时间过去了,这一年自己没有什么长进,随着时间的增长自己不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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